网站首页 | 市场概况 | 领导致辞 | 政策法规 | 组织机构 | 市场分区 | 市场动态 | 新闻资讯 | 行情分析 | 市场交通图
招商引资 | 价格行情 | 经销大户 | 供求信息 | 企业荣誉 | 发展历程 | 检测公告 | 企业招聘 | 招商招租 | 市场布局图
加载中...
¤ 当前位置:平凉陇东农副产品批发交易中心 >> 市场动态 >> 浏览文章
 
劳动部关于颁发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》的通知
信息来源:本站原创     时间:2013年10月05日
 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(劳动人事)厅(局),国务院有关部委、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,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、总参谋部军务部:
      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,根据国务院批准的《工人考核条例》,我们制定了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现予以颁发施行,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       一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《规定》的要求,结合本地区、本部门实际情况,制定《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》,经劳动部批准后实施。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,在原有考核领导组织和专业考评组织基础上,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、严格条件,经过试点,分批组建职业技能鉴定站(所)。
       二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,对尚未实行《国家职业技能标准》的工种,可按现行《工人技术等级标准》、《技师考评条件》在各自鉴定的工种范围内,组织行业专家、名师统一编制鉴定试题,但不允许职业技能鉴定站(所)自行编制鉴定试题。
       三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考评员的管理,制定考评员聘用管理办法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强考评员资格培训、鉴定工作。
 
上一篇:坚持本地与走出去培训相结合,庄浪稳步推进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
下一篇:省厅领导调研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情况
  关闭窗口
Copyright © www.gsplxyg.com All Rights Reserved. 联系我们 | 会员登录
主办:平凉陇东农副产品批发交易中心 技术:甘肃万方网络 陇ICP备13000117号 甘公网安备62080202000197号
建议使用:1024*768分辨率 Netscape6.0、IE6.0以上版本浏览器